一、广州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广州市范围内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先向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证明》一式5份,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才能发布。
二、医疗广告词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交通)方式。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5、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6、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7、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8、有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开业执照(社会医疗机构、个体医必须提供);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5、涉及医疗器械的要提供仪器的技术资料和已取得的批准文号;
6、诊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的填写以执业许可证和诊疗科目核准的为准,不得任意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分解诊疗科目;
7、诊疗内容要简单明了,不得涂改,不得粘贴。
五、市卫生局在接到申请后,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在15天内作出答复。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审批。
六、《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的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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