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驾驶行为往往是出于追求速度和激情、参与比赛等等的动机驱动的;
第二,驾驶的方式上也存在着超速行驶、过度频繁变更车道以及突然而且剧烈地进行转向等险象环生的操作手段;
再次,这种带有高度风险的驾驶行为常常出现在各类不同类型的道路环境中,如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干道等;
最后,这些驾驶行为无疑给公共安全带来了相当程度的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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