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转刑事拘留的,应当可以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可以看出,治安拘留应当属于行政拘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因此,治安拘留转刑事拘留的,治安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一、行政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二、犯罪能否免予行政处罚
能。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承担要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不再实施。若有多个违法行为,另当别论。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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