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矛盾,男子周某于凌晨在暂住地掐住妻子的脖子,呼救声吵醒了熟睡中的孩子。周某见孩子推门而入松开了手,但随后又当着孩子面刀砍妻子头部和上肢,造成对方轻伤。媒体昨天(9月5日)获悉,因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周某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4年。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妻子求饶却遭刀砍
经一审查明,2013年10月10日凌晨1点,男子周某在本市东城区某简易楼二层暂住地内,与妻子王某发生纠纷。周某欲用胶带封堵王某嘴未果后,即用手掐住其脖颈。王某呼喊后,其女周某某发现。周某随即用菜刀砍王某头部及上肢,致王某头皮裂伤、骨单纯性骨折、左小指离断等。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所受伤尚不构成伤残。周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据周某供述,他和妻子王某发生纠纷后,用手掐住其脖子。孩子进来,他松手了,但马上用菜刀砍王某的头和上肢,王某跪地求饶,他并没有住手,并说既然不想好好过,大家就都别活了。随后王某让孩子打120救她,他抢过孩子的手机摔在地上并拿走王某的手机离开。之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当着女儿面砍妻子
王某的证言显示,周某先用胶带粘住她的嘴并掐其脖子,说要弄死她。她反抗并大声呼喊,就在快喘不上气的时候,女儿推门进来,周某又当着两个孩子的面用菜刀砍其头部直到砍晕。因周某抢走手机,她到邻居家敲门,让邻居报警和打120。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周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000余元。王某对周某不予以谅解。
一审获刑4年后上诉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后,周某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
二中院认为,周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实,周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掐颈、持刀多次砍击头部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客观行为,亦有杀死被害人、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主观意图,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周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考虑周某犯罪未遂、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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