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数罪并罚的执行期限有三个具体规定:
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如湖南建工集团腐败分子姜延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万元。结合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他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万元。二是数罪并罚的总刑期少于数罪并罚的总刑期,数罪并罚的最长刑期超过数罪并罚的最长刑期的,酌情决定执行。如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的总刑期为19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不满19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是九年。罪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三是数罪并罚的最高年限不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高年限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不超过二十年。这是对几种罪行的最长执行期限的规定。如果全部判处管制,总刑期将达到5年,但最长刑期不超过3年,也就是说最长刑期为3年。
另外,数罪并罚的,还应当执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仍应当执行附加刑,同一种类的附加刑应当合并执行,“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了数罪并罚实施时应遵循什么标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数罪并罚原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是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分别作出了规定。(1)共同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并罚。对于这种数罪并罚,它是数罪并罚的一种典型形式。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因为我们对数罪并罚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宣告判决前认定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宣告判决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人在宣告判决前没有因其他罪被判刑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两判决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泄密罪的合并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1,发现泄密罪合并处罚的时间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即是发现泄密罪合刑与普通罪合刑的根本区别。
2。不作为犯合并处罚的发现前提是在判决宣告前发现被判刑人有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我们通常称之为不作为。不作为犯既可以是不同类型的犯罪,也可以是同一类型的犯罪。三。不作为共同处罚的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计算。”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先减刑后减刑。按照先合并后减刑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两句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例如,甲方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5年后,宣判前仍认定他犯有强奸罪。此时,应该对新发现的强奸罪进行判决。如果是8年,执行的刑期应该在10年到18年之间。假设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5年,已经执行的5年应当在15年内计算。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需要在刑期届满前再执行10年的刑期。
在认定不作为犯并罚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缓刑期间认定不作为犯并罚时。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宣告判决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前罪和后罪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必须判处重刑的,撤销以前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间,不得转为有期徒刑。但是,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日期改为有期徒刑;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以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期计入新确定的缓刑期。(2)假释期间,发现不作为罪的,应当并处处罚。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罪犯有其他在判决宣告前尚未确定的罪行的,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对前罪未予执行的刑罚和后罪的刑罚,应当依法决定本法第六十九条:“根据这一规定,新犯的合并处罚有下列特点:一、新犯的合并处罚的时间,是在判决宣告后、审判前刑罚执行,与错案的合并处罚相同,这里不再重复。
2。再犯共同刑的前提是被判刑人再犯。在这里,新型犯罪既包括异质犯罪,也包括同类犯罪。应当指出的是,再次犯同一类罪的,还应当数罪并罚。新罪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刑罚执行前的犯罪,这对于刑法第七十一条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前科判决宣告前再犯的,应当认定为漏犯,不得认定为再犯。如果新的犯罪是在刑罚执行后,就不再以数罪论处,而应以累犯或累犯论处。新犯累犯的共同处罚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对前罪未予执行的刑罚和后罪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种共同处罚方法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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