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遗嘱中所呈现出的签字潦草、难以被识别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判定其无效的依据。
如有需要,当事人可在法院明确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该份遗嘱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实际上,签名本身即是一种一个人自愿授予相关权利或者确认事实存在的行为表现,并不仅仅局限于是否能够清晰地被识别,更重要的是该行为是否由本人亲自完成。
换言之,只要在遗嘱中所签署的名字的确是本人亲手所书,排除其他人代签的可能,那么这份遗嘱便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