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有特殊情形的,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等,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