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如属于个人财产则仍归个人所有。2001年修订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本案中,小李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因此,从法律上说,该房产应当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银行的贷款也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债务。
本案的特殊性又在于婚后由两人共同偿还了购房的银行贷款,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增值了,但这并不影响房产的归属。因为当初小李是向开发商购房,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小李,并办理了房产证后,房屋买卖已经完成。至于在银行贷款只是借款关系,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向银行还贷只是属于偿还债务的行为,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系小李婚前取得的性质。同理,该房产的增值是小李个人财产的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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