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精确地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以下几个标准可供参考和遵循:
首先,若被盗物品有完备并真实有效的价格证明文件,则应依据此价格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金额进行认定;
其次,若无有效价格证明文件,或者根据已有的价格证明文件所认定的盗窃数额存在明显不合理性,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被盗物品进行评估定价;
再者,对于在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其价值应以市场上的零售价格为基础,取其中位数作为计算依据;
最后,对于生产领域中的产品,成品的价值也应按照上述第二条中所述的方法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全文5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