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归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的,不得改变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有三种,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即使以村经济协会、村委会的名义承包给特定村民,也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性质。也就是说,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如果由村民小组决定分配,村民小组应该是被告,村经济联合会或者村委会不应该是被告。即使是以村经济协会或村委会的名义,也由具有独立所有制资格的村民小组决定和组织分配。相反,由村经济协会、村委会决定和组织分配村集体经济、村委会所有的征地补偿金、村组所有的征地补偿金的,则决定和组织分配的村经济协会或村委会为被告。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然而,就某一特定事物而言,其功能是单一的。它要么履行生产经营职能,要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作为村民和村委会,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只反映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关系,这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村委会向村民小组收取征地管理费是管理职能的一个方面)。因此,只有村民与村委会形成收入分配关系纠纷时,村委会才是合格被告;村民与村组形成收入分配关系纠纷时,村组才是合格被告,而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会)即使与村民签订了合同,或者代表村民小组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也不具备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资格。一是村民小组是村里相对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资金的具体分配由村民小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村民与村民的收入分配关系相对独立,村民与村委会的收入分配关系均衡。第二个原因是,村委会(或村经济协会)和村民小组在不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情况下,不是共同侵权人或连带债务承担人,因此不是共同诉讼的必要参与者。因此,在实践中,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不能模糊地视为共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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