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设备事故责任认定
时间:2023-09-10 11:20:09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 失 损 坏 易 燃 易 爆 设 备 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地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具有过失心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 行为人实施了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动作,这些设备通常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损坏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3. 行为人的损坏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火灾、爆炸等,并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根据以上条件,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实施了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动作,并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他或她就可能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该罪名的刑罚通常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行为人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可能需要数罪并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介绍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客体、客观和主观要件以及主体要件。该罪名的刑罚通常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行为人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可能需要数罪并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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