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普通发票丢失时,补救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3-07-13 20:31:58 4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票丢失的,应当在遗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上声明作废。消费者丢失发票的,应当向销售单位索取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销售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并向销售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卖方应重新开具与销售发票正本存根内容相同的销售发票。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流程与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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