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的,应当在遗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上声明作废。消费者丢失发票的,应当向销售单位索取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销售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并向销售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卖方应重新开具与销售发票正本存根内容相同的销售发票。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流程与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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