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如何办
时间:2023-06-08 10:56:54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某某的母亲王某与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经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女李某某由其母抚养教育,李某不承担抚养费,但对李某某读高中发生的择校费及读大学发生的学费双方各承担一半。2009年8月,李某某被某旅游学校空中服务专业录取。2009年7月20日,李某某预交学费1000元;2009年8月23日交纳学费10750元;2009年11月5日又交纳航空费7750元。该学校是全日制普通大专,初中起点,学制三年。

李某某的母亲王某要求李某支付李某某2009年度学费19500元的一半,即9750元。

本案涉及到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即离婚后子女教育费如何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如何给付,应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

本案中李某某之母与李某离婚时关于教育费已达成了协议,双方约定婚生女李某某读高中发生的择校费及大学发生的学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李某某选择某旅游学校空中服务专业学习,以期毕业后能成为一名空姐,这是孩子的梦想,也符合父母的希望。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法官认为,应以确保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标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成长的原则,加以分析判断,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保护。尽管按字面理解,目前李某某完成的学业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所发生的学费不符合父母双方约定的“择校费”或“大学学费”,但其父母拟定协议的初衷是为了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在接受教育过程中额外发生的那部分费用,保障原告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所以说,李某某发生的学费应界定在协议约定承担费用范畴内的。李某应当承担李某某学费11750元的一半,即5875元,但对李某某交纳的航空费7750元,因李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属学费性质,此笔费用不应由李某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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