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股东的股权,对公司的经营是不会造成本质的影响的。股权冻结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它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进行取出或转移自己股权。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作用是制止股权收入的不当流失,使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否定。股票的持有者一样能够享受股票的收益权,还有其他的各项权益。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者是红利,还有处分股权,比如把股权进行转让或把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入的不当流失,从而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所以,股东股权冻结不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没有规定公司有收购股东股权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因请求收购股权未获公司同意,其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然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只赋予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这仅仅是一项请求权,并没有规定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时有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义务。公司负有收购义务才是股东实现请求权的保障,所以,法院不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判令公司应当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东的股权。
合理的价格是难以确定的,股东和公司对此会有不同的理解,而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没有市场价格作参考,所以,股东的退股权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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