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详细说明(条件+材料+积分指标)
时间:2023-11-27 11:06:11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详情(条件+材料+积分指标)

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一、积分入户办理条件(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既可以自助打印,也可以在柜台打印。另外,申请人也可以自3月10日起,于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jhrss.gov.cn),进入网站;用户快速登录(社会保险)“进入”;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社会保障卡号、密码、验证码,点“登录”;个人查询区;积分落户证明打印;点“打印”。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如申请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申请人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持外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另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至市人社局鉴定中心综合科审核,市鉴定中心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交予申请人。

三、积分指标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备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并非攒够100分就能落户,而是积分最多排在前面的优先落户,你能不能落户还要看当时的落户指标够不够,所以攒积分还是越多越好。

四、申请流程

2.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确定积分: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4.公示: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温馨提示: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五、申请时间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六、办理地点

查看南京积分入户办理地点请阅读:

七、积分落户申请注意事项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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