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在民法典中的认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就形成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关系公证书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下列证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本、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3.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查档证明。
4.离婚协议书。
5.离婚登记照片(每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婚姻关系无效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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