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罪加重处罚数额的确定由于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量刑主要是考虑盗窃罪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盗窃罪的犯罪人一般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直接单处罚金。但是,如果有加重情节,此时的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可以概括为:(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罪;(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三)多次盗窃;(四)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
(五)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财产的;
(六)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盗窃处罚、犯罪的;
(七)盗窃救济、抢险、防洪、优抚物品的,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八)因盗窃造成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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