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行纪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2、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3、如果占有委托物,需要妥善保管;4、如果委托物在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是委托物属于易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5、行纪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留置权有什么设定
留置权的设定,具体如下;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产生留置权,如保管合同、加工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哪些情况属于仓储保管人的责任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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