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婚后患不育症,依《民法典》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二、办理资料
1、再生育申请,声明书;
2、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
4、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夫妻双方离婚);
6、病残儿医学鉴定书(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
7、3—5人的旁证材料、女方父母结婚证及户口本(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
8、生子女证明材料、双方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独子独女结婚);
9、死亡证明或相关死亡证明材料(丧偶再婚);
10、两代以上独生子女证明(两代以上独生子女);
11、无生育能力证明(患不育症)
12、伤残军人证(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13、收养证明(收养子女);
14、烈士证(夫妻双方一方为烈士);
15、残疾证(因工致残);
16、特殊情况下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5、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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