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购置的汽车尚未取得合法牌照而贸然驶入道路,并因此发生了交通意外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对于商业险部分进行赔偿,这是因为在未取得牌照的前提下驾车出行,已经触犯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广大车主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副本)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当地车管所的服务窗口办理临时车牌的申请手续。在领取申请表格并认真填写之后,将所有相关材料递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仅需支付5元人民币的工本费用,便可顺利领取到临时行驶牌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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