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因此,设立公司可以是具有终止条件或者期限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成立后,经营期限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期限或者月份的,公司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一旦这些事由出现,公司也应当解散。但这行有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因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解散。保险公司无论是从事财产保险业务还是寿险业务,都可以因此解散。保险公司吸收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第三,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吊销。这就是保险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此外,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保险业务许可证: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保证金;未按规定提取、结转未到期准备金或者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或者公积金的;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违反规定使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认可,公司合并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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