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如发现某些方面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便可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亦或者自行展开侦查工作。如需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此外,补充侦查的次数上限为两次,且每次补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待补查结束并向人民检察院移交之后,人民检察院方可开始新一轮的审查起诉工作,并且此次审查起诉的起算时间应当以新的案件线索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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