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王来信:2006年7月,我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儿子归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现在儿子升初中,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了,我能不能要求前夫增加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陈*伶律师解答:王女士可以子女名义或者子女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男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读者王女士的情况,虽然王女士与丈夫离婚协议中约定了800元抚养费,但该抚养费是以当时孩子上小学时的生活费为标准的,此时孩子升入初中,原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实际开支,王女士可以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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