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要满足合同效力待定的条件必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特定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解决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是经过追认使其变成确定有效的合同,二是通过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其变成确定不生效的合同。
(一)追认,合同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二)撤销,合同不生效。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效力待定撤销的条件
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可以撤销该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二)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三)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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