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汽车报废年限是几年
一般小型或者微型的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是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公交、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3年;部分学校专用的小车报废年限是15年;大型、中型非处于运营状态的载客汽车报废年限是20年;正三轮摩托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其他类型的摩托车报废年限均是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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