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最新研究"
时间:2023-09-01 09:30:19 3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描述了一种严重传染病,具有反复发作、患者可能没有服刑能力、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等特点。同时,这种疾病还可能导致各种并发症,且患者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

1.这类疾病属于严重传染病范畴。

2.这种精神疾病具有反复发作的特点,且患者可能没有服刑能力。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8、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器 质 性 疾 病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疾 病 范 围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器质性疾病包括严重的心脏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肝病、神经系统疾病等需要长期卧床休息的疾病。对于这些疾病,符合条件且经过批准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患者需要接受医疗护理,并接受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管。同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患者需要遵守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活动范围,不得离开监管范围。如果患者擅自离开监管范围,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对于器质性疾病患者,暂予监外执行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监管。

器质性疾病患者符合条件且经过批准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接受医疗护理和监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患者需要遵守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活动范围,不得擅自离开监管范围,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暂予监外执行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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