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所需的必须证明材料
时间:2023-07-02 10:21:06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信息:1、三份起诉状;2、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夫妻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起诉时只需提供复印件)。起诉时没有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地民政局出具《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作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4、如果要分割房产,应提供分割房产的相关信息;5、如果有孩子,需要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常住户口卡和社区证明。持上述材料,到法院立案,立案后等待通知,积极参与诉讼。

起诉离婚的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起诉离婚需要具有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通常来说有以下几个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如果能找到对方出轨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是可以通过一次诉讼判决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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