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时间:2023-06-19 22:12:50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二、大连市工程质量手续如何办理?

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第二步:审核合格的当场予以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

所需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免标通知书(可用复印件1套)。

2、地勘报告(原件1套)

3、全套图纸(原件1套)。

4、图纸审查报告及回复意见以及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建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各1套)。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可用复印件)。

6、见证取样、送样见证人授权书(需见证人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7、地勘、设计单位资质和各注册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

8、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人员指施工单位八大员(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技术负责人)。

9、监理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总监需提供总监证原件。

10、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可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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