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出租到期不续签建筑物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在租赁土地到期之后,关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问题,应当以双方所签署的合约为依据进行决定。若合约中对此事项并无明确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可据此就此问题展开友好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永久性建筑可以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当租用以期结束之时,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理应归属出租方所有。同时,在土地承租周期内新添筑的建筑物,其所有权归属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合一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界定。
在一段租用期内,承租方只拥有对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然而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然应由作为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负责履行,即使租期届满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尚未届满之际,出租方亦有权利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承租方在此期间投入的建设成本以及附带物的所有权,自然而然地将归属于出租方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费依据及标准如下:
首先,依照划拨土地的属性,应按照基准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进行核算;
其次,对于须委托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土地,则应根据其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作为定价参考;
第三点,当买卖交易价格高于等于基准地价时,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四十计收费用;
最后,若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则需按照全部地价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收费标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在租赁土地期限届满之时,关于地面建筑物的处置问题,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未约定明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诉诸法律途径予以妥善解决。对于永久性建筑,可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至于租赁期限结束后,该类建筑物的最终归属,应当按照房权和地权统一确认的原则加以确定。作为承租人,您享有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利,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并将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附属设施等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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