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执行过程如下:
一、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或扣押被执行人的股权;
二、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当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协商不成的,应当组织评估股权的价值,并作出评估结论;
三、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性转让;
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股权;
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协调工作。
在股权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必要性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有在没有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才会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2、个人责任原则。即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时,要注意不要侵犯公司的利益,减少公司的注册金额,不能直接转让公司的利益;
3、不要因为被执行人民法院变相关的利益。
如何防止股权激励过程出现的财务虚假?
如何防止股权激励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财务虚假?
从财务角度看,在股权激励期间通常出现以下问题。比如激励计划前期故意做低,到行权时反向冲高;还有就是提前确认收入,在重大科目费用上调控等等。但这些都需要专业人士作出判断,是恶意为之还是客观行为。
为防止股权激励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财务虚假,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议公司会计师定期出具一个关于股权激励的专项报告,对其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二,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要有连贯性和持续性,在每年年度审计报告中要附带披露相关内容,加强透明度和持续监管。
第三,上市公司要在股东大会上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专门监控股权激励措施的实施过程。
第四,高管人员的激励不能完全与公司业绩挂钩,需要多重考核标准,避免高管人员急功近利。张连起认为,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需要多管齐下,内外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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