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中,未有明确文字表示的概念,但在理论界和行政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被认可。本文是对其违法的救济制度所作的论述,以期与读者共鸣,仰或对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题为“行政不作为的概述”。在此段落中,笔者简要介绍了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并给出国内不同学者对此的不同见解。接着,笔者指出,行政不作为一旦成立,必将形成违法,行政主体就要对其违法侵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与责任相对应的必将是法律的制度。在中国,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救济制度有三:(一)行政复议制度(二)司法审查制度(三)行政赔偿制度。
第二部分题为“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首先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定义及其重要地位和特点。其次,简要的阐述了国外法律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再次,详细的论述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如何监督实施的。最后,指出现有制度的缺陷,并相应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
第三部分题为“针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这一部分是本篇论文中着墨最多的章节,共分六个小节:其一,概述。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说明借鉴他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之必要性。其二,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论述了什么资格的人(广义的)对什么样的事(行政不作为案件)有权提起诉讼,中间穿插了一些国外的有关规定,以资对照。其三说的是举证责任。在此段落中笔者介绍了“行政不作为诉讼”这一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分担情况,并举出一些例子,加以诠释。其四是讨论的审查内容。包括:①被诉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存在。有作为义务才会产生不作为的责任,在此从四点又加以详解。②行政作为的可能性。主观上和客观条件能为而不为就要承担责任,而不可抗力等则不将产生违法责任。③行政作为义务履行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有所不为的,则是行政不作为,所以期限的审查也很重要。其五,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介绍了法院判决中的“履行判决”及笔者认为应加以法定化的“确认判决”,还有相应的“行政赔偿判决”,其六,笔者对现实中一些观点的不同见解。
第四部分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政部偿”分为三点加以论述的。首先是概论,介绍了我国及国外的情况,由此得出行政不作为获得赔偿是勿庸置疑的。其次为构成要件,剖析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与寻求行政赔偿救济之间的关系脉胳。最后谈了一点笔者浅薄的认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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