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亲人发生医疗事故的,首先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或者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或院领导以及卫生局医政科以书面形式投诉。患者及其家属要及时保留证据,防止病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果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还能采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能报案吗
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以后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关键在于是否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这里所说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指受害人根据其所了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认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
医疗事故纠纷虽然大部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是并不是说公安机关无权插手医疗事故纠纷。
发生医疗事故以后,有关医务人员不仅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应当根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可以接受报案。
若产生了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来处理,以求可以通过纠纷的解决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其中作为患者一方,如果不能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又或者无法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的话,建议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此时就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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