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其中
1、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套普通住宅,附属设施与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1.5%;如果单独计价,则普通住宅按1.5%交纳契税,附属设施按3%交纳契税。
2、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套非普通住宅,附属设施与非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3%;如果单独计价,则非普通住宅按3%交纳契税,附属设施按3%交纳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3号)文件规定:按照“契税条例”确定契税税率3-5%的幅度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确定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3、《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文件规定:
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
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
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
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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