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有网友报料称,云南大理宾川县一位有多次犯罪前科的男子谢某,于2021年3月20日,当街砍杀一位开羊肉馆的女老板14刀,致其死亡。而此前,谢某曾因命案被判15年,先后获5次减刑出狱。
4月14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爆料博主张先生。据他介绍,谢某此前有多次犯罪前科,2006年在他缓刑期间,因打人致一人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他上随后诉,二审改判15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21年底,服刑期间,他多次获得减刑,2017年出狱。出狱后,谢某在村里开了一家狗肉馆,不久与村里另外一家开狗肉馆的老板发生矛盾,谢某不允许对方开狗肉馆,对方只好改开羊肉馆,但是2021年3月20日还是发生了凶案。张先生说,谢某是当地村霸,村民惧之为勐虎。
4月14日晚,宾川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21年3月20日谢某涉嫌刑事案件属实,这个案件现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正将其作为重点的核查核办案件进行侦办。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有最新情况会及时通报。
一、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情形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2、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3、犯罪后果
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4、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二)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5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