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在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复印件的证明力会比借条原件的证明力更弱,因此当事人可以再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证据具如果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3)合法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证据的收集、调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二、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复印件通常情况是具有证明力的,但是如果单独仅凭借复印件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要么对方认可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要么需要与原件核实一致。
如果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一致,那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
除非合同签订双方再复印件上重新签字,并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等同效力。
三、哪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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