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税依据的确定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二是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是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一)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等级范围:
一级范围:东至沁园路(以下所称道路均含道路两侧的土地),西至焦枝线,南至黄河路,北至北海路区域以内的应税土地。
二级范围:一级区域以外、环城路以内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三级范围:市区范围内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级范围:克井镇、轵城镇、五龙口镇、大峪镇等四个建制镇的应税土地。
五级范围:其他各建制镇、531工矿区的应税土地。
税额标准:一级土地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3元/平方米,四级土地2元/平方米,五级土地1元/平方米。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等级范围
一级范围: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级范围:各建制镇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三级范围:各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1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
(三)2008年10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
等级范围:
一级范围:东至愚公路,西至焦枝铁路,南至黄河路,北至济渎路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二级范围:环城路以内区域除一级土地外的应税土地。
三级范围:环城路以外的区域及各建制镇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税额标准:一级土地1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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