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司法鉴定的方式
时间:2023-02-28 17:12:59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1、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刑事附带民事鉴定程序

1、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2、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3、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4、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5、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6、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7、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程序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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