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手段有:1、侵吞财物;2、窃取财物,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3、骗取财物,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4、其他方法。
贪污罪的定义有哪些
贪污罪的定义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资金和物资;
2、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4、是拒不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导致无法追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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