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银当作纯银卖消费欺诈双倍赔
时间:2022-11-05 22:03:06 1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

前不久,张女士将刚刚在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的9套“银元大系”送交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制品表面镀银,内部基体成分为铜和锌。即张女士所购买的注明含银量为99%的银币只是镀银制品。就此张女士认为,商家将镀银制品当做纯银制品出售给自己的行为属于欺诈,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张女士在被告处购买产品,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订金收据及专用发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索赔。

被告在给张女士出具的订金收据和发票上均注明含银99%,但后来经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该产品为镀银制品。鉴于产品成分与订金收据、发票上的记载严重不符,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的一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张女士5.4万元货款,并赔偿张女士5.4万元。张女士支付的检测费用200元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指出,《消法》中有关经营者欺诈行为产生的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双倍赔偿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但是这种赔偿在适用中也存在问题,一是双倍赔偿的要求需要消费者主动提出,如果消费者不主动提出则视为放弃双倍赔偿的权利;二是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与经营者相比在实力上有很大的悬殊,维权之路相当艰难。

关于工艺品、收藏品能否适用《消法》中双倍赔偿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消法》中的“消费”应界定为生活消费。消费者对于工艺品和收藏品的购买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因此,不应适用《消法》第49条有关双倍赔偿的规定。

本案中,因双方均知晓原告张女士购买该商品的目的是送礼,被告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的购买行为系投资行为,故法院认定适用《消法》的规定。

最后,审案法官还说,就整个消费者群体而言,与经营者相比,通常欠缺交易经验、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如果在界定消费行为时做出缩小解释,无疑会使消费者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这样显然与《消法》的立法初衷相背离。(——《劳动午报》)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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