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考虑: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等所花费用,返还80%以上的彩礼。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应重视对女性身心权益的保护。
在审理中,法院会把同居时长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确定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以下情形,女方返还彩礼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下:
①彩礼数额不大;
②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③已共同生育子女;
④能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1、因给付彩礼方的原因(如侮辱、殴打、出轨等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女方彩礼返还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
2、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彩礼返还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如果存在其他情况,返还比例可酌情降低在50%以下,以平衡各方利益。
3、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任意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可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
(三)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必然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限和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通常情况,彩礼数额越大,返还比例越高,使法院裁判能够保持相对统一的尺度。
(四)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
这点我们在上文有提到,法官需要利用丰富的社会经验,通过了解男方家庭的经济来源、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
若确实因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上述因素确定返还比例后,在此基础上,可将女方彩礼返还的比例再提高10%。
以上是我对于彩礼返还问题的解读,法律规定细致而繁杂,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一、什么情况下是不用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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