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权方因自身原因丢失了有关借款的账簿而未能及时还款,那么,负有债务责任的一方则可通过向法庭陈述事实经过、借助证人的举证以及提供诸如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之类的书面证据等多种方式来证实债务关系及借款的实际数额。
若在寻找这些确凿证据存在困难时,债权方可选择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由法院将相关情况予以记录备案。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交正式的起诉状,该起诉状应详细列明其要求对方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具体数量,同时还需附带相关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
除此之外,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其他债务纷争,且支付令能顺利送达到债务人手中,那么,债权人便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总而言之,尽管债权方可能因为某些原因遗失了账簿,但仍可通过其他有效的证据形式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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