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本
申请人:张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在XX公司工作
住址:本市XX区XX路XX号XX室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2006年XX月XX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XX路公交车行至XX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XX医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医鉴定机构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相关法律条款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卫医发[2007]175号)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第三条: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核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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