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子女对于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责任的问题,这须根据特定前提条件而作判断。
首先,如若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照顾生活起居、抚育营养、文化教授等方面的任务,那么依据继父母的付出所建立起的抚养关系,将赋予继子女同样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具体内容可表达如下:
(1)继父母享有对继子女的基本权益,包括抚养、教育及养护的指引;
(2)同时,继子女也对此类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之责;
(3)此外,双方之间亦各自享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力等等。
其次,若是继父母在上述诸方面未能满足继子女的需求,在此种情况下,继子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赡养责任。
最后,原则上来讲,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担负赡养责任,其关键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已建立了有效且合法的抚养关系。
由于他们皆因婚姻关系而产生关联,却未具备自然血缘关系,因此隶属姻亲范畴。
然而,该类型姻亲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并非天然就拥有法定的赡养责任,只有当继父母实际上给予了继子女足够的抚养和教育支持,才能预期子女在长大成人之后,有责任对已经年迈的无其他保障的继父母施以赡养义务,送上赡养金。
因此,审查的重点落在继子女是否在实际生活中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的影响,以及是否得到过继父母为其提供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
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应涵盖如下三点要求:
(1)赡养者需承担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起居照料以及精神上安慰的责任,并有效满足老年人群体的特殊需求;(2)赡养者必须确保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服务;(3)赡养者应合理规划老年人的住处,避免强迫老人居住或迁移至环境恶劣的房屋。
此外,老年夫妻间还拥有相互扶持的固定义务。
对于由兄长、姐姐照顾成长的弟弟妹妹而言,只要他们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便应对年老无其他抚养人的兄长、姐姐负有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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