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因灾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市地税局直属一、二分局,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所在辖区内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税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二项第一款: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对象
辖区内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三、减征范围
辖区内所涉及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
四、减征期限及辐度
三年内(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减征八成个人所得税。
五、几点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客观真实的为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出具灾情证明。
(二)辖区各税务机关要吃透政策,把握原则,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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