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处罚。主刑尚未执行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和警惕。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主刑执行或者罪犯假释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应当在释放证明或者假释证明上注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起转移给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在其执行完成公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1.期限不同。有期徒刑一般为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期限是终身的;
2.刑罚的轻重不同。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3.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不同。有期徒刑,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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