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拥有政治权利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10年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2、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则在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且在刑满释放后还要持续4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判有期徒刑处罚金必须交吗
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罚金处罚后,犯罪分子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延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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