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企业、个人拟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下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满足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2017年)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登记机关应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
(三)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从校验合格之日起重新从零开始记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2017年)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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