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有以下情况,使用者可以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使用者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对使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4、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由使用者提出,拒绝纠正的;5、欺诈、威胁手段或者乘坐人的危险,使用者在违反真正意义的情况下缔结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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