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女方的户口迁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程序;1、携带结婚证以及女方户口薄以及身份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更改婚姻状态,并开具户籍证明;2、持男方户口薄,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开具的户籍证明到男方当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申请公安局审批;3、审批后,持同意迁移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4、持户口迁移证以及男方户口薄到男方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需要注意的是,在女方户口迁移成功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三)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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