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属于哪个分类?
时间:2023-07-01 11:15:26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标类别是指商标的分类。

一、商标类别如下:

1、根据商标权是否注册,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地域性,可分为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

3、根据商标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享有的商标和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商标。

4、根据商标的载体不同,可分为: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就是指用文字所构成的商标,这其中包括中国的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各种不同的字组合而成的商标;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就是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又可以分为好几种类型,比如:

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的图案商标。

几何图形商标:是指用比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图案商标。

自然图形商标:是指用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图案所构成的图形商标。

3)字母商标:字母商标就是指用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或注音符号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数字商标就是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又被称为立体商标,它是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

6)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构成的商标。

7)组合商标:以上所说的六种商标,任意两种组合都可以叫做是组合商标,也可以叫做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音响商标是用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者是用某种特殊的声音来作为商品的商标。

9)气味商标:气味商标就是指用某种特殊的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在中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10)位置商标:位置商标就是指某种商品特定部位的立体形状、图案、颜色以及它们的组合,通过他们来区分出提供商品的提供者的一种商标

二、中国商标种类与类别

1、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最常用的商标,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挑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记,又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商品商标是申请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优先权保护的唯一标记。

2、服务商标

用以标志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的商标。

3、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其他组织的名义主粗,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为组织成员的标志。

以地理标志做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组织,该组织应依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该注册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组织无权禁止。

4、证明商标

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三、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四、我国商标注册的45个类别

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2类颜料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5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锈剂

第6类普通金属及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建筑物,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金属制品

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第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9类科学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5类乐器

第16类纸及其制品,照片,,家庭用粘合剂,打字机和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贝壳、琥珀、珍珠母制品及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梳子及海棉,刷子,清扫用具,钢丝绒,未或半加工玻璃,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类缆,绳,线,带

第23类纺织用纱、丝

第24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26类花边,饰品及编带

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31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电信

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科学技术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服务

第45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总之,商标类别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自然人享有的商标和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商标。商标申请的流程包括设计商标、确定使用范围、提交资料、等待审核、使用商标。

食品商标类别

第一种,加工后的食品如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的,应选择商标第29类。

第二种,方便食品,快速消费品如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的,应选择商标第30类。

第三种,未加工的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芳香草本植物;草木和花卉;种植用球茎、幼苗和种子;活动物;动物的饮食;麦芽,这一类食品则应选择商标第31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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